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6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24民初2501号
案号
(2017)皖0824执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晓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本金734578.47元及利息(利息的标准从其合同约定);二、被告潜山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的证号为:他项(2013)123101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6元,减半收取5573元,由被告徐晓东和潜山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4-21
发布时间
2017-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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