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茂裕华康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9803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借款本金1141317.18元及利息(至2018年7月23日利息为412563.66元,自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2月28日按本金1491317.18元以年利率18.27%计算利息为165748.72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本金1141317.18元以年利率18.27%计算利息)。二、被告奚某某、蔡某某、蔡某、奚某某、朱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江苏福鑫华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承担50%的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535元,由被告某某公司、奚某某、蔡某某、蔡某、奚某某、朱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奚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552454342N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张桥镇工业集聚区同创路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