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17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26民初505号
案号
(2019)湘1126执1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曾肇毅与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新祥项目投资协议》;2、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曾肇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3月30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5月15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4月12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7月23日本金250000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按年利率15%给付的9月利息予以扣减);3、被告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欧阳志秀对上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30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5月15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按年利率15%给付的9月利息予以扣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社秀对上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12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7月23日本金250000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按年利率15%给付的9月利息予以扣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借款本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时间
2019-07-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全裕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0032565917XF
登记机关
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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