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1********17X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6民初505号 |
案号 |
(2019)湘1126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曾肇毅与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新祥项目投资协议》;2、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曾肇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3月30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5月15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4月12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7月23日本金250000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按年利率15%给付的9月利息予以扣减);3、被告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欧阳志秀对上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30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5月15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按年利率15%给付的9月利息予以扣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社秀对上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4月12日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018年7月23日本金250000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按年利率15%给付的9月利息予以扣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借款本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湖南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州新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全裕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032565917XF |
登记机关 |
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水市路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