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4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1民初1595号
案号
(2020)冀0521执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宝义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刘博、于雅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宝义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宝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刘博负担880元,刘博与于雅菲连带负担7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2-16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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