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02民初1072号
案号
(2020)冀0502执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彬给付原告陈志强租金及保险费用12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被告赵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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