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4********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901民初2572号 |
案号 |
(2020)云2901执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207,542.06元,以及该款项自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3,000元,以及该款项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王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47,006.64元,以及该款项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王朝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五、被告张瑜、宾川县观音山生态农业庄园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王朝文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向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宾川林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林权[林权证号:宾林证字(2011)第006338号;林地坐落:宾川县石碑小组西边后山],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王朝文应承担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5元,由原告大理州乾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被告王朝文、张瑜、宾川林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宾川县观音山生态农业庄园共同负担15,8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