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发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2********03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482民初376号 |
案号 |
(2017)湘0482执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桂华、王小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5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由被告刘诗才、雷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元,由被告雷桂华、王小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8-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