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发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82********0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82民初376号
案号
(2017)湘0482执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雷桂华、王小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贷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5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由被告刘诗才、雷发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元,由被告雷桂华、王小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7-13
发布时间
2018-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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