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传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3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2民初1868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1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河县园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人民币680692元;二、被告袁井峰、周传侠、李松、胡开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7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5167元,由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负担622元,由五河县园丰米业有限公司、袁井峰、周传侠、李松、胡开祥负担145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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