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天印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20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5民初3478号 | 
| 案号 | (2020)皖1125执171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天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宋海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天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宋海涛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础,月息贰分,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天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时间 | 2020-07-0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