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2民初5099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邹绪红与被告杨红宝离婚。二、婚生女杨诗琪由原告邹绪红带领抚养费,被告杨红宝支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杨红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