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4********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3民初1701号
案号
(2020)皖1523执1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洋、黄璐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安徽舒4城农村商业银行梅河路支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并在返还贷款时按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舒城创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66元,由被告杨洋、黄璐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