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胜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6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2民初1368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常凯与被告聂兴磊、胡胜钱于2016年11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聂兴磊、胡胜钱给付于原告常凯房屋租金95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计息、25000元从2018年2月1日起计息,均至付清欠款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常凯负担800元,被告聂兴磊、胡胜钱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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