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英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6********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民初1323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英廷偿还原告胡启友借款5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5二、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启友负担653元,被告石英廷负担4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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