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如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8********2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82民初2709号
案号
(2020)皖1282执1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如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贾平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3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徐如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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