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春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8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1民初5166号
案号
(2020)皖0321执1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素英、陈素侠因其亲属陈春魁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697.55元;二、被告王守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素英、陈素侠因其亲属陈春魁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697.55元;三、驳回原告陈素英、陈素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素英、陈素侠负担900元,由陈春光负担450元,由王守利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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