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景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622民初5818号 |
案号 |
(2020)皖1622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景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梅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元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翟景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