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景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4********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22民初5818号
案号
(2020)皖1622执11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景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梅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元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翟景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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