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宏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91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25民初2973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1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永存、韩宏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1,334.88元,共计221,334.88元,并自2018年7月4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75%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李永存、韩宏翠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对李永存名下位于定远县仓镇镇回族村双龙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定远县房地权证仓镇镇字第00033663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0元,由被告李永存、韩宏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6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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