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2********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21民初2781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11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解除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与被告李明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贷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2018年6月14日),以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上浮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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