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21民初6770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4700.01元;二、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欠款本金54700.01元为基数,至2016年12月31日按《徽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其后以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2219.5元,由被告韩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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