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5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621民初3963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恢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北市宝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6日,利息为438258.14元)。二、被告周飞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淮北市宝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即淮北启普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幢3646号,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幢3647号,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幢3648号,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幢3649号,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幢2012号,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89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01幢2015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9元,由被告淮北市宝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飞、淮北启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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