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2178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300439.99元(计算至2018年4月25日),2018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许丽对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对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伟、安徽金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丽、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伟、安徽金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3元,减半收取计34952元,由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丽、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伟、安徽金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