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2171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3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借款本金4,996,780.03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2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9.333%计算;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9995%计算)。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丽追偿。5二、被告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中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2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9.333%计算;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999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丽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79元,减半收取28,740元,由被告安徽鑫绿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