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红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2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2393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偿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5633.06元、利息及罚息512325.2元,合计3897958.26元(截止至2018年5月15日),余下利息自2018年5月16日起5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3.05%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红霞、杨艳红、朱永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徽金峰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峰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84元,减半收取计18992元,由被告安徽金峰机械有限公司、朱红霞、杨艳红、朱永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