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8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刑初490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锦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二、被告人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四、被告人周青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被告人李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1/2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锦旗的刑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即被告人李涛的刑期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即被告人孟辉的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即被告人周青铜的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即被告人李冯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锦旗、李涛及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988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郭友富。七、被告人李锦旗、李涛及其他同案犯共同赔偿被害人郭友富医药费229元。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肖俊、郭友富、刘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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