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7********3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3刑初45号 |
案号 |
(2020)皖1323执1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继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白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83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彭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刘先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先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84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陶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田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85纳)十三、被告人李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喻荣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靳帅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马发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刘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8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八、对被告人王柏、朱继明分别退赃5万元,被告人王维、百维、彭刚分别退赃2万元(上述赃款在灵璧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对余下赃款依法追缴。十九、对被告人作案工具电脑(扣押在灵璧县公安局)、笔记本、会员卡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九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