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方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82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刑初21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孙方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27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高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未缴纳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米菲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128止。)七、被告人朱文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八、被告人胡霜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九、被告人孙方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朱自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129十一、被告人赵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十二、被告人朱道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十三、被告人陈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十四、凤台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3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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