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3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4民初4090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艳、张贤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理赔款47046.4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1元,由被告吴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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