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4********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1民初498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恢4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登才5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二、被告王久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久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葛超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葛超、王久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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