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1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22民初4084号
案号
(2020)皖0322执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浩应返还原告许从亮借款45687元,并按照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从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采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许浩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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