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吉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0********8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6317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吉兵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久盛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167686.67元,并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