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49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2民初4894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征勇、余中敏共同偿还原告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499.9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借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此后以借款本金1995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再后以借款本金199499.96元为基数计算至本清息止,合同期内利率按月利率8.07215‰计算,逾期后利率按月利4率12.108225‰,已支付的利息3.89元从中扣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清讫。二、被告韩宣明、常福秀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霍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6元,由被告刘征勇、余中敏、韩宣明、常福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5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