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民初320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2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与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201960644号);二、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借款本金14500000元、利息73758.95元(截至2019年11月1日),合计14573758.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若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所欠上述第二项债务,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6-5、16-6、16-7、16-8、16-9、16-10、16-11、16-12、16-13、16-14、16-15-2、16-15-3、16-17、16-18、16-19、16-21共计16套不动产,并以折价、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的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蔡胜玉、郭丽珍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胜玉、郭丽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7请求。如果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胜玉、郭丽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971.5元,由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胜玉、郭丽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胜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98122276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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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1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