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82********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03民初1951号
案号
(2019)冀0503执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河市京北玻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本金2,969,753.4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3,410.75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14.68125%计算。二、被告沙河市京北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磊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小宁、范路宾、魏更云、殷入朝、朱振英、张广涛、罗静、彭伟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710元减半收取15,855元由被告沙河市京北玻璃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沙河市鑫鸿盛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沙河市磊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小宁、范路宾、魏更云、殷入朝、朱振英、张广涛、罗静、彭伟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时间
2019-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503执566号
立案日期
2019-03-20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99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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