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卓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3********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03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0)湘0903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卓强、李建军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匡海云医疗费项下损失2000元,死亡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24660元,共计26660元,剔除被告卓强已付的2380元,还应支付2428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匡海云损失9012元;三、被告卓强赔偿原告匡海云剩余损失1574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支付明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卓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