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文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4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3民初1594号
案号
(2020)湘0723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文丹、段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70 000元,并按年利率9.72%支付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在年利率9.72%的基础上支付20%的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澧县雷公塔镇顺达棉业购销站所有的位于澧县梦溪镇(原雷公塔镇)高山村2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澧房权证雷字第000616号、000617号、00061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澧国用(2006)第440号﹞、机械设备﹝澧工商抵登(2015)15号﹞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850 000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道兵、文继凤对上述借款本金140 000元及自2015年6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 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彭文丹、段小琴、澧县雷公塔镇顺达棉业购销站、彭道兵、文继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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