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单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7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324民初3828号 |
案号 |
(2019)皖1324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泗县海天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单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卞光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泗县海天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单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