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金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8********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8民初468号
案号
(2020)湘0528执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新宁县伟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和唐金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东华借款本金204000元并支付2015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7920元,以上款项共计301920元;二、由新宁县伟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和唐金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支付李东华按照借款本金204000元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在履行时予以抵扣;三、驳回李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82元,由李东华负担400元,新宁县伟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和唐金权共同负担30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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