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援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9********0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23民初989号 |
案号 |
(2020)湘0223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援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建新煤炭货款556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7年4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至支付日止;二、被告雷援岗承担本案原告李建新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建新其他诉讼请求。上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16元,由被告雷援岗负担1943元,原告李建新负担37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