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6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24民初5193号
案号
(2019)湘0124执3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英偿还原告文龙初借款本金240 000元;二、被告李小英按年息18%的标准支付原告文龙初借款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清楚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9000元,其中40 000元本金从2016年3月3日起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文龙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限被告李小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35元,由被告李小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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