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6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24民初5193号 |
案号 |
(2019)湘0124执3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英偿还原告文龙初借款本金240 000元;二、被告李小英按年息18%的标准支付原告文龙初借款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清楚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9000元,其中40 000元本金从2016年3月3日起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文龙初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限被告李小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535元,由被告李小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