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30********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29民初778号 |
案号 |
(2020)湘1229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李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