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凤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8********0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8民初1195号
案号
(2020)湘0528执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999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9‰计算;2017年10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1.988‰计算)。被告唐金权、谢尤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唐金权、谢尤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凤华追偿。二、驳回原告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凤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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