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2********7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7民初1559号 |
案号 |
(2020)湘1127执恢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州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唐志明欠原告借款共计3 023 924元,由被告永州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唐志明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陈改生1 300 000元,其余1 723 924元,由被告永州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唐志明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陈改生。在2018年3月31日前,被告永州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唐志明的卖房收入优先偿还原告陈改生借款。二、原告陈改生自愿放弃对被告永州市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唐志明6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