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2********6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903民初431号
案号
(2020)湘0903执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吴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立偿还借款本金40 000元;二、被告郭勇、吴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立支付利息(以4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500元,由被告郭勇、吴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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