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2********6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03民初431号 |
案号 |
(2020)湘0903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吴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立偿还借款本金40 000元;二、被告郭勇、吴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立支付利息(以40 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500元,由被告郭勇、吴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