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6********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9民初303号 |
案号 |
(2020)湘1129执6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涛、唐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江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按年利率7.75%计算;从2018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2375%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涛、唐丽萍所有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新华街101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江华县房权证沱江字第1324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12第017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上述判决的第二项,在处置被告杨涛、唐丽萍所有的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新华街101号房屋(房屋产权登记证号为:江华县房权证沱江字第13245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12第0179号)抵押房屋后不能受偿部分,由被告杨涛、唐丽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杨涛、唐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