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华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1********3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1民初1337号
案号
(2020)湘1021执9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周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兰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4 722.74元;二、被告尹细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兰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 944.75元;三、驳回原告邓兰荣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137元,由原告邓兰荣负担137元,被告周华伟负担5 500元,被告尹细六负担3 500元。判决如下:1、被告周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4 722.74元;二、被告尹细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7 944.75元;三、驳回原告邓兰荣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137元,由原告邓兰荣负担137元,被告周华伟负担5 500元,被告尹细六负担3 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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