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振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11********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81民初90号
案号
(2020)湘0281执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醴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田湘、罗振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世安借款本金800 000元及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世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5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0 900元,由被告田湘、罗振跃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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