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振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11********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81民初90号 |
案号 |
(2020)湘0281执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田湘、罗振跃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世安借款本金800 000元及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世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5 900元,保全费5 000元,共计10 900元,由被告田湘、罗振跃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