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杨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25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0)湘0225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罗杨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新玲借款本金60 000元及逾期利息10 42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8月6日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期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新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新玲承担544元,由被告罗杨君承担16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