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杨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25民初141号
案号
(2020)湘0225执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罗杨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新玲借款本金60 000元及逾期利息10 42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8月6日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期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新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新玲承担544元,由被告罗杨君承担16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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