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322民初2353号
案号
(2020)湘1322执8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邹少华、宁志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70085.74元,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利息52153.7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293.26元,以上共计132532.70元;之后的利息按本金70085.74元、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支付至透支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南德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对被告邹少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邹少华、宁志平、湖南德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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