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鸣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3********2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23民初1140号 |
案号 |
(2020)湘0923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尹鸣亮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浩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从2018年9月24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