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1********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821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0)湘0821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佘萍萍、杨丹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2 967.78元及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应计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双方所签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对被告佘萍萍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车牌号为湘gb999a)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被告佘萍萍、杨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